烟台市专利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2/01/13 00:00  浏览次数:

烟台市专利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专利中介服务行为,维持专利中介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委托人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专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利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中介服务是指以专利服务名义或以知识产权服务名义从事涉及专利的以下有偿服务:

(一)咨询;

(二)申请代理;

(三)复审代理;

(四)无效代理;

(五)维权代理;

(六)文献检索;

(七)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技术许可的中介或法律手续的办理;

(八)法律顾问;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涉及专利的代理机构、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冠以“专利”、“知识产权”名称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专利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服务,取得专利代理资质并依法成立的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一)、(六)、(七)、(九)项服务,且依法成立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中介服务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和从事涉及专利的咨询、信息检索、信息交易等服务的人员。

专利代理人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服务,并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执业证的人员。

涉及专利咨询、信息检索、信息交易等服务人员是指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第(一)、(六)、(七)、(九)项服务的人员。第五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恪守专利中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应接受专利行政机关、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保证服务质量。

第六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专利中介服务实行管理。

第二章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停业、备案和撤销

第七条 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中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

第八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书。

专利代理机构的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书中应当对机构终止、专利代理人员因故不能在原专利代理机构继续工作等特殊情况发生时,所承办专利代理事务后续工作做出约定。

(三)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四)注册资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登记要求。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二)能够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下述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十条 同一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应当有“专利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一条 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然后到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证明,或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专利代理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专利代理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的复印件;

(五)与工作人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微机、电话、传真、网络等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烟台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律师的身份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六)与工作人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微机、电话、传真、网络等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申请人应当向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举办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批准举办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的文件;

(三)举办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的时间、地点证明;

(四)举办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的方案和宣传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批准和备案

(一)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设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或者涉及专利的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上报365足球投注平台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经365足球投注平台审查合格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预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预批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且自工商注册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为工作人员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10日内,将本单位的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书、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复印件,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四)申请设立专利或涉及专利的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365足球投注平台预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应当自收到营业执照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五)申请设立冠以“专利”、“知识产权”名称的服务机构的,应当自收到烟台市知识产权局的预批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收到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六)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在本市从事专利技术与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申请人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烟台市行政区外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四)办事机构至少有2名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在岗值班;

(五)办事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十六条 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办事机构的申请书;

(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在烟台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书;

(三)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复印件;

(四)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的证明;

(五)在办事机构值班的2名专利代理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六)与工作人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微机、电话、传真、网络等工作设施的说明;(七)需要递交的其他材料。

本省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除本条第(二)项以外的所有材料。

第十七条 办事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一)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地需要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成立办事机构的,上报365足球投注平台审批,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365足球投注平台是否同意设立办事机构的批复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协调365足球投注平台将同意设立办事机构的有关材料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复书之日起15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办事机构的停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由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停业申请书及后续事务处置方案,并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被撤销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有后续事务处置方案,并报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审查。

第十九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停业申请书及后续事务处置方案后,或者收到被撤销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后续事务处置方案后,对其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合格的答复;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核通知书,由申请人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停业手续。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被撤销的,经审查合格的需报365足球投注平台复核,经复核同意的,自复核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回全部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吊销手续。

第三章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

(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

(四)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

(五)专利代理人执业情况;

(六)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

(七)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 专利代理年检登记表;

(二)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

(三)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五) 财务审计报告、风险储备金报告;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365足球投注平台复核,并在收到复核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专利代理机构。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办理新的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自机构成立之日起,连续十年从当年代理收入中提取10%,设立后续事务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应专设账户保管。未按规定设立、使用风险储备金的,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专利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涉及专利的知识产权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设立冠以“专利”名称或“知识产权”名称的单位,均实行年审备案制度,备案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业务开展情况;

(二)单位执业纪律情况;

(三)单位财务审计情况;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情况;

(五)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信评定制度,定期组织业务考核与资信评定(资信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受到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惩戒不满3年的、以及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申请表,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复印件,代理机构聘用协议。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应当提交其实习所在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申请日前在另一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解聘证明。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或者专利代理人要求脱离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专利代理后续事务处置协议,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后续事务处置协议由专利代理机构向烟台市知识产权局和365足球投注平台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每两年必须接受至少一次由国家或365足球投注平台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由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报山东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并通过山东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对受到除警告以外惩戒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在媒体上曝光。

第三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惩戒。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擅自设立办事机构的;

(四)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的;

(七)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后,仍然进行专利代理工作的、或者单位名称变更后,仍以原专利代理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的;

(十)违反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私自抬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进行恶意竞争的;

(十一)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

(十二)与申请人串通,编造专利申请骗取专利补助资金的;

(十三)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承接新业务6 -12个月;

(四)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惩戒: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二)贬损或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能力和声誉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妨碍、阻挠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六)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参与处理过的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八)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

(九)帮助委托人进行设计,并要求在专利申请中挂名为共同设计人或共同专利申请人的;

(十)受刑事处罚的;

(十一)与申请人串通,编造专利申请骗取专利补助资金的;

(十二)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业,收回代理人执业证;

(四)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报山东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对直接责任人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惩戒的同时,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

(二)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

(三)向专利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 根据规定应当给予专利代理人惩戒,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的;

2、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2、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

第四十条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专利代理人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报山东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记录在案。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烟台市知识产权局报山东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比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