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代办处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材料提交规范

2017/09/30 15: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费减备案质量,方便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相关业务办理,依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的《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材料审核操作规程》要求,现对山东省内办理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材料提交规范如下:

一、个人证明文件

1.主要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以及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证明材料中必须包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名称和上一年度每月或年度收入数额等基本要素。

3.证明材料记载的申请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应当与费减备案系统中记载的信息一致。

4.个人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不能是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含彩扫)。

5.签章。身份证复印件要有当事人签名;个人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可以是单位人事部门章。党的委员会、团的委员会、科室和门诊部印章不予合格。

6.以下个人证明材料视为合格:①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②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③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证明;④申请人为学生,除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外,还要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即: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并备注本学生在该校具体年级或班级就读等在校证明;⑤中国学生在国外就读申请费减,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英文证明并提供中文译文;⑥退休人员申请费减可以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养老金证明;⑦监狱服刑人员,由所在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⑧有失业证复印件的,年检时间必须为上一年度,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⑨部队人员义务兵、在校学员和一级士官符合享受费减条件,需要部队或就读院校出具相关工资证明;⑩符合费减备案条件的部队职工可以出具单位收入证明进行备案,其余(部队军官和部队有军官证的军医)均不得进行费减。

二、企业证明文件

1.企业证明文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即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的,可以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上年度(或上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0万元。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应当与费减备案系统中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视为不合格。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为两种,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A类表有两个版本,一个是主表有税款所属期,一个是主表没有税款所属期,没有的要提交封面页。B类表只有一个版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具体要求为:

(1)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封面复印件。

(2)A类主表或封面上应含有备案人名称及税款所属期间,该税款所属期间应当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年度或上上年度”。

(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超过30万。

(4)A类主表及封面复印件均应当加盖费减请求人的公章。

(5)提交材料中应纳税所得额数字填写应当与备案系统一致,不一致视为不合格。

(6)应纳税所得额最低为“0”。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具体要求为:

(1)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复印件。

(2)B类主表上应含有备案人名称及税款所属期间,该税款所属期间应当为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年度或上上年度”。

(3)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超过30万。

(4)B类主表上应当加盖费减请求人的公章。

(5)应纳税所得额最低为“0”。

5.对于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费减请求人应当把4个季度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提供齐全,并进行汇总。

6.因企业更名导致相应证件中的费减请求人名称与纳税申报表中记载的不一致,应提交工商部门盖章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复印件),并加盖费减请求人的公章。

7.对于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如果登记信息尚未传送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库,备案系统进行校验时会提示“企业名称与证件号码不匹配”,此时备案人需要在备案系统中填写企事业单位登记的日期。

8.当年成立的新企业(注册日至申报日不满一年),无需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对于不单独纳税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出具证明,说明该分公司纳税的情况。

10.对于免税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同样应当提交上年度或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未提交的,视为不合格。

1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方式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因此,对于该类企业,可以提交上年度或上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审核标准参照企业办理费减的标准执行。

12.《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勾选与单位相符合的类型,数额主要看第8行所填数据。

13.单位证明文件主表和封面都要加盖单位公章(含变更证明文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对于国家行政机关,例如:**公安局,可以仅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对于部队单位,允许其自己编排一组数字及字母的组合作为费减备案号码。同时,应附具由该部队上级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应体现“单位名称”和“备案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持有军队有偿服务许可证的部队单位可以备案费减。

3.民办大学按照科研院所要求办理,不要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4.对于大专院校备案,使用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只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即可。

四、其他要求

1.证明文件应当规范、严肃,A4规格大小,便笺式证明文件不予审批。

2.申请人按照工作属地原则在当地代办处办理费减手续。

3.没有三证合一的企事业单位,用组织机构代码备案的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同时还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A(B)类章申请费减,必需加盖全部公章,且单位名称与印章一致。

5.对于无法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要提供《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6.无身份证可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办理费减备案。

7.凡是出现费减备案已经合格,受理通知书显示没有合格的情况,一律通过意见陈述书陈述意见。

8.文件审查周期为25个自然日(含节假日),保存期为2年。

9.港、澳、台和国外申请人应当到国家局受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10.备案人应仔细检查身份证的有效期,逾期将做为不合格材料处置。

11.没有备案提前提交文件的,将作为不合格材料处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费减备案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