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2012/03/27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山东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省政府领导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副省长召集,成员单位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司法和其他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部门组成。

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作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同时选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提出制定加强我省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建议;

(二)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工作;

(三)协调解决我省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制定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

(五)组织大型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六)建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处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

(七)组织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

(八)建立各成员单位工作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制度;

(九)定期公布全省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及实施状况。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各项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的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部分成员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例会筹备工作,将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及时传达落实到各有关地区和部门;

(二)负责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定期报省政府,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三)负责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四)定期向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和各成员单位报告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五)统筹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六)编印发布年度《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七)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交流年度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省知识产权的重大问题。遇有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由联系会议召集人确定后,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 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各成员单位与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对知识产权的有关综合与交叉保护问题,或对本部门组织的涉及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提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对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建立联络员会议交流制度,联络员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交流各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情况。联络员应于每次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和系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半年情况应于当年7月20日前,全年情况应于下年度1月20前)。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决定可随时召开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将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予以汇总,上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