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足球投注平台关于201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济南考点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6/21 16:12  浏览次数:

鲁知函字[2017]12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1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40号),201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11月4日至5日进行,考试预报名时间为2017年7月3日0点至7月28日24点 。现将济南考点报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的以及高等院校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程序

报名分为预报名、资格初审、缴费确认三个步骤。

(一)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7年7月3日0时至7月28日24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逾期不予补报。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明确选择考试方式,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审核

2017年7月3日至8月4日,省知识产权局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查人员按照系统提示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补正,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

(三)缴费确认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6]320号)和《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92号),济南考点2017年报名费收费标准为: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每人63元;科目二、相关法律知识:每人63元;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每人67元。

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报名系统的提示,向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在线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8日24时。

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后才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和考试方式。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填报或上传以下材料:

(一)201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人资格预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扫描件;

(三)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扫描件(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四)本人工作证明扫描件,在读研究生须上传在读证明扫描件;

(五)符合规定格式的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48 X 33mm,人像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

2.电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到45k之间,分辨率300dpi,宽:390像素,高:567像素。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往届考生已经上传过的照片也请对照该规定修改。

(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明或者在读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七)《专利代理人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考生应于报名系统下载《专利代理人资格申请承诺书》电子件,本人签字后上传其扫描件。

四、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7年10月20日至11月5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五、考试科目和时间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1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4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4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5日9∶00—13∶00。

六、考试题型和方式

201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2017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济南考点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是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七、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

自合格分数线公布日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专利代理人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所述人员报名资料经核查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人资格,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2017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由365足球投注平台发放。

八、其他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关注我局网站。(网址:http://www.hldwwjq.com

特此通知。

联系人: 汤兵  陈惠明

电  话: 0531-88198515  68967372 

传  真: 0531-88198517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365足球投注平台

                                   2017年6月21日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知办函法字[2016]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参见附件),就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城市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收取,用于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考务成本支出。考务费标准为: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每人13元;科目二、相关法律知识:每人13元;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每人17元。

考试费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考点知识产权局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请考点知识产权局按照文件要求会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附件2: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5]92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完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促进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现就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的费用;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中央和省联合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加上省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需的合理费用组成。其中,笔试考试的省级确定部分,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每人每科不超过50元确定;实践技能操作、计算机操作等考试的省级确定部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申请确定。单科考试时间1小时(含)以下或者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的,以及其它成本较高的考试,其省级确定部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物价、财政部门单独申请确定。

四、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考试单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五、省级考试单位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及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六、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核算考试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鲁价费发〔2012〕115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日